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
一、设定依据:
依据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河段范围(简称评价河段):横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对应的防洪标准水面宽度以外各10米;顺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及其对上下游河道产生的影响以外各300米
二、目的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安全行洪能力与对河道演变、河势稳定的潜在影响程度;建设项目自身的防洪安全;通过优化工程布局、调整设计方案、采取防护措施等手段满足河道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要求;提出项目在运行期与施工期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
建设单位应按照河道主管部门对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审查意见或建议措施,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和技术施工阶段进行充分研究,通过采取优化工程布局、调整设计方案、采取预防措施等方式,使工程建设满足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要求。